新聞:嘉義一間國中竟然發生學生下毒案,何姓女國二生之前與葉姓女同學發生誤會,沒想到竟然被對方3人共謀將含有毒性的硼砂,分前後3次加入水壺中,何女不自覺喝下,開始出現上吐下瀉甚至暴瘦了8公斤,事過3個月才驚覺被人下毒,案經法院審理後,法官竟叫何母3萬元和解,為此,氣炸的的何母表示「女兒身體的損傷誰來賠」?
嗯如果有人這樣搞我小孩,
那絕對是告到底,什麼可以告的都用上,
不可能用3萬元和解,
不過呢,媽媽說法官叫她用3萬元和解,
我是不太相信啦!
法官主持和解,不會自己出價,
只會問被害人家屬可以接受多少錢和解,
或問被告可以出多少錢,
如果被告家屬出3萬元,
法官就會問被害人家屬說:「3萬你可以接受嗎?」
至於家屬要不要接受,法院也沒辦法勉強⋯⋯
這個事情,
你站在法官角度想一下,就清楚了,
法官是什麼?
他是從事審判職務的公務員,
本質上,他就是公務員,
(比較有權力的公務員,還是公務員)
公務員處理事情,能夠處理就幫你處理,
不行,就算了,不會勉強,
他和解你這件,既不會加薪,也沒有業績獎金,
他沒事執意幫你們喬到好,要幹嘛?吃飽撐著?
和解過程,本質上就是一個談判過程,
既然是談判,對方就可能出芭樂價(3萬),
你可以不要接受,也沒義務接受,
就這樣,
別講得好像法官很希望你和解,
法官沒那麼無聊,好嗎?